公私部門合作(PPP)是發展公共基礎設施的方式之一,基於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長期互動,社會資本不僅參與基礎設施的設計、融資、建設或重建,而且還包括其後續運營(在在創建的設施中提供服務)和(或)維護。
科目:
PPP 協議的授予者(國家)和特許權獲得者(私人法人實體或其協會)-公共合作夥伴和私人合作夥伴。
公共合作夥伴可以是:
- 俄羅斯聯邦
- 俄羅斯聯邦主體
- 直轄市
特許權與 PPP 協議之間的主要區別:
- 在《憲法》架構內,物品的所有權始終由公共當事人(授予人)保留;
- 在CC的框架內,營運的實施始終由特許公司負責;
- 在公私部門合作夥伴關係(SPPP)框架內,可以委託公共合作夥伴實施營運;
- 在公私夥伴關係(SPPP)架構內,協議標的的所有權屬於社會資本。